.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单一关税区内流通生产的机器和(或)设备。
2.本技术法规规定了机器和(或)设备在开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中所需的最低安全要求,以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财产、环境保护、动物生命和健康,并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已识别和确定危险类型的机器和(或)设备,其消除或减少危险的要求按照附件N 1和N 2制定。
4.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机器和(或)设备:
- 与确保通信网络运行和无线电频谱使用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有关的机器和(或)设备;
- 用于医疗目的并直接接触患者的机器和(或)设备(X射线、诊断、治疗、矫形、牙科、外科设备);
- 专门设计用于核能利用领域的机器和(或)设备。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原子能利用领域使用的一般工业用途的机器和(或)设备,但不得与确保核能和辐射安全的要求相抵触;
- 轮式车辆,但安装在其上的机器和(或)设备除外;
- 海上和江河交通工具(船舶和浮动交通工具,包括其上使用的机器和(或)设备);
- 航空器和航天器;
- 专门为铁路运输和地铁设计的铁路机车车辆和技术手段;
- 景点;
- 武器和军事装备;
- 供残疾人使用的机器和(或)设备;
- 农业和林业拖拉机和拖车,但安装在其上的机器和(或)设备除外;
——钻井平台,但其上使用的机器和(或)设备除外。
5.本技术法规适用于机器和(或)设备,包括在危险生产设施中使用的机器和(或)设备。
(根据欧共体理事会 2016 年 5 月 16 日第 37 号决定,该措辞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起引入。 - 请参阅先前版本)
6. 如果机器和(或)设备造成的风险已全部或部分地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中确立,则该机器和(或)设备必须符合适用于它们的欧亚经济共同体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7.识别机器和(或)设备时,应确定特定机器和(或)设备是否符合样品或其描述,可以使用本技术法规第6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分类器、规格和图纸、技术条件、操作文件。
8. 根据附件N2制定了某些类别的机械和设备的附加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