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技术法规是为了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环境、防止误导烟草制品消费者关于其用途和安全性的行为而制定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关税领土内流通的烟草制品。
2.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以下烟草制品:
a) 实验室、烟草制品制造商和(或)进口商(销售商)进口到海关联盟关境内用于质量和安全控制、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测量、进行实验室间比较测试、按照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测量标准化参数、设备校准、比较测试、品尝、设计研究的烟草制品样品;
b) 国际展览会和博览会的组织者和(或)参与者作为样品和展品进口到海关联盟海关领土的烟草制品样品;
c) 根据对外贸易协定出口到关税同盟关税区以外的烟草制品;
d) 非吸烟烟草制品。
3.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在海关联盟海关领土内应用和执行烟草制品、烟草制品消费包装信息(标签)的强制性要求,以及评估烟草制品符合性的形式、方案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