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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防爆 俄罗斯防爆认证 TR CU 012/2011 关于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设备的安全性

EAC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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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6-21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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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

技术法规 TR CU 012/2011
关于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设备的安全性 

适用范围

1. 海关联盟的这项技术法规规定了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设备的要求,其实施可确保其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安全性。

2. 采用关税同盟的这项技术法规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并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 海关联盟的本技术法规适用于电气(电气设备),包括防爆组件和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非电气设备。

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设备和防爆组件的识别特征是制造商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防爆装置的存在,以及应用于设备和防爆组件的防爆标志。

4. 关税同盟的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

- 医疗器械;

- 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仅由于存在爆炸性物质和不稳定的化合物而产生爆炸风险;

- 在可燃气体意外泄漏而形成爆炸性环境的情况下,用于家庭和非工业用途的设备;

- 个人防护设备;

- 海船、内航和混航(江海)船舶、用于在海域和内陆水域工作的移动式海上平台和钻井平台、其他浮动装置,以及在其上使用的机械和设备;

- 用于通过航空、陆地、铁路或水路运输运送乘客和货物的公共交通车辆;

- 核武器,位于爆炸区的核防御综合体组织的研究设施,其中包含的设备除外。

定义

在关税同盟的这项技术法规中,使用了以下术语及其定义:

“紧急模式” - 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设备特性超出制造商在技术文档中规定的限制的模式;

“制造商生产状态分析” - 评估制造商是否具备必要条件,以确保制造的设备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调试”是记录设备对其预期用途的准备情况的记录事件;

“防爆类型” - 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设备中规定的特殊措施,以防止点燃周围的爆炸性环境;

“爆炸安全” - 不存在与造成伤害和(或)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相关的周围爆炸环境不可接受的点燃风险;

“防爆” - 确保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设备爆炸安全的措施;

“爆炸区” - 封闭或开放空间的一部分,其中存在或可能形成爆炸性环境,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作过程中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爆炸性环境” - 在大气条件下以气体、蒸汽、雾、灰尘、纤维或挥发性颗粒形式存在的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其中点燃后发生自我维持的火焰传播;

“设备识别” - 确定设备特征与其基本特征的身份;

“制造商” - 代表自己生产和(或)销售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设备,并负责其遵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个人;

“进口商” - 与关税同盟成员国的非居民签订了外贸协议,以转让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设备,实施该设备并负责其遵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防爆组件” - 安装在 (b) 设备上的防爆技术装置,对于设备在爆炸性环境中安全运行是必要的,但不打算独立使用;

“最高表面温度” - 在违反制造商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既定作模式或损坏的情况下,设备其中一个部件或表面运行期间出现的最高温度,但在为特定类型的防爆设定的偏差范围内;

“防爆标志” - 一种特殊的防爆安全标志和指示物的识别符号,用于确定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设备和防爆组件的爆炸安全性,并在制造商的技术文件中指定;

“正常运行模式” - 设备的运行模式,其中其电气和机械特性不超过制造商在技术文档中规定的限制;

“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设备”——设计用于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技术设备(机器、装置、固定或移动装置、其控制系统的元件、保护装置、提供保护的装置、控制和测量装置),其设计包含其自身对周围爆炸性环境的潜在点火源,但其设计规定了排除该环境不可接受的点燃风险的措施;

“故障” - 包含违反设备功能状态的事件;

 

“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证明制造商的工作和服务质量符合 ISO 9000 标准要求的文件;

“特殊防爆安全标志” - 贴在设备和防爆组件上的标志,表明设备和防爆组件均采用防爆设计;

“爆炸性气体介质的自燃温度”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以气体或蒸气-空气混合物的形式点燃易燃物质的受热表面的最低温度;

“尘层的自燃温度”是给定厚度的尘层在该表面上发生自燃的受热表面的最低温度;

“制造商的技术文档”是一个图形和文本文档系统,用于设计、制造和作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设备(零件、装配单元、复合体和套件),以及保护系统的设计、建造和作;

“防爆等级” - 根据成为火源的危险和在爆炸性环境中的使用条件分配给设备的防爆等级。

符合性确认

1. 在关税同盟的单一关税区内流通之前,设备必须经过确认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程序。

设备符合性的确认是强制性的,并以认证的形式进行。

 

2. 确认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中规定的要求的程序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统一登记册中包含的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合格评定(确认))和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执行。

3.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中关于应用标准合格评定(确认)计划的程序的规定,根据计划对设备进行合格评定:

1) 关于量产设备:

根据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对标准样品进行测试并分析生产状态并进行后续检查控制(方案 1c)的设备认证;

2) 对于有限批次的设备:

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中对一批设备样品(方案 3c)进行检测,对一批设备进行认证;

基于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对设备单元的测试对设备单元进行认证(方案 4C)。

4. 根据 1c 计划进行认证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进行注册 - 其领土上的关税同盟成员、法人实体或作为个体企业家的个人,或制造商,或根据与外国制造商签订的合同履行外国制造商的职能, 在确保供应的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对供应产品不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方面(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

5. 根据 3c、4c 计划进行认证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进行注册 - 其领土上的关税同盟成员、作为个体企业家的法人实体或个人,或制造商或销售商,或根据与外国制造商的合同履行外国制造商的职能, 在确保所供应的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对所供应产品不符合关税同盟(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方面。

6. 设备认证期间:

1)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向认证机构(符合性评估(确认))提供一套设备文件,确认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爆炸安全要求,其中包括:

技术规格(如有);

作文件;

本设备满足要求的标准清单,来自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清单(当制造商应用时);

解释性说明,其中包含对所采用的技术解决方案的描述,以及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爆炸安全要求的风险评估(如果没有标准或尚未应用);

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的合格证书(如果有)。

合同(供应合同)或装运文件(针对一批设备)。

2)认证机构(合格评定(confirmation)):

通过确定其特征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 1 条中规定的标志以及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 4 条第 8 款和第 9 款规定的特征来识别所展示的设备;

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组织设备样品(样品)测试,以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清单中的标准要求,并分析测试协议(协议)。测试报告指定了一份技术文件清单(防爆设备图纸),确认设备和防爆组件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如有必要,由于制造和安装的具体情况,由制造或安装的技术文件制造商指定,允许在其制造和(或)安装地点测试设备。

 

如果制造商未应用或不存在标准,则认证机构(符合性评估(确认))应直接确认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爆炸安全要求。为此,认证机构:

- 使用技术文件和对所采用技术解决方案的描述以及确认符合制造商解释性说明中包含的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爆炸安全要求的风险评估,确定认证设备的具体安全要求;

- 确定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清单中规定的标准中规定的标准,确定建立测量和测试方法的标准,或者在没有这些标准的情况下确定设备的控制、测量和测试方法,以确认其符合规定的特定要求;

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组织设备测试;

分析制造商的生产状态。如果制造商具有经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用于生产或开发和生产设备,则评估该体系确保稳定生产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认证设备的能力;

在确认一批设备(单个设备)的符合性时,不进行生产状态分析;

 

在合格证书的整个有效期内,通过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测试样品和(或)分析生产状态(计划 1c),对认证设备进行检查控制(如果认证计划规定);

根据委员会决定批准的单一表格颁发合格证书:

- 对于有效期不超过 5 年的批量生产设备;

- 不为一批设备(单个设备)设置术语。

防爆组件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书是在实施本小节规定的程序后以相同的格式签发的。

合格证书必须在申请中包含以下信息:

确保防爆的设计和方法的描述;

特殊使用条件(如果防爆标志中标有“X”标志);

3)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

收到合格证书后,在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市场上贴上单一产品流通标志和认证机构的注册号(合格评定(确认));

为设备生成一组文档,其中包括:

- 本款第 1 项规定的设备的文件;

- 检测报告;

 

- 合格证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稳定,并确保制造的设备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方案 1c)的要求。

7. 如果制造商对设计和(或)技术文件进行了更改,确认设备和(或)防爆组件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影响了设备的爆炸安全指标,则制造商应向颁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机构(符合性评估(确认))提交, 如果认证机构(符合性评估(确认))认为仅对技术文件进行检查以决定设备和(或)防爆组件是否符合海关联盟的本技术法规是不够的,则提供变更说明、技术文件(防爆设备图纸)和附加测试样品。

在这种情况下,认证机构(符合性评估(确认))对所做的更改的技术文件(防爆设备图纸)进行检查,如果认为这不足,则对样品进行额外测试。如果结果是肯定的,认证机构(合格评定(确认))会考虑所做的更改,决定确认合格证书的有效性,或者根据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起草新的合格证书,如果所做的更改需要将设备和(或)防爆组件视为新产品。

 

8. 在关税同盟成员国的领土上,必须存放一套文件,包括确认合规的文件:

对于设备 - 来自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自从本设备的生产中移除(终止)之日起至少 10 年;

对于一批设备(单件商品) - 来自进口商、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人员,自该批次中的最后一件商品销售之日起至少 10 年。

确认认证结果的文件和材料在合格证书到期后至少保存在颁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机构中 5 年。

决定设备爆炸安全性的指标分类

爆炸区的分类

1、爆炸区的分类用于选择设备,根据其防爆等级,确保此类设备在相应的爆炸区安全运行。

2. 根据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环境存在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爆炸区分为以下几类:

1) 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 - 0、1 和 2 级;

 

2) 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 - 20、21 和 22 级。

设备分组分类

根据应用领域,设备分为以下几组:

1) I 类设备 - 用于地下矿井作业及其地面结构的设备,对矿井瓦斯和(或)可燃粉尘有危险。根据设计,I 类设备可以具有三个防爆等级之一;

2) II 类设备 - 用于对爆炸性气体环境有危险的地方(地下矿井及其地面结构除外)的设备。根据设计,II 类设备可以具有三个防爆级别之一。II 类设备可分为 IIA、IIB、IIC 子组,具体取决于其预期的爆炸性混合物类别;

3) III 类设备 - 用于因爆炸性粉尘环境而具有危险的地方(地下矿井及其地面结构除外)的设备。根据设计,它可以具有三个防爆级别之一。III 类设备可分为 IIIA、IIIB、IIIC 子组,具体取决于其预期爆炸环境的特性。

按防爆等级对设备进行分类

1. 根据成为火源的危险及其在爆炸性环境中的使用条件,设备按防爆等级分类:

1) “特别防爆” (“非常高”);

2) “防爆” (“高”);

3) “提高防爆可靠性”(“增加”)。

 

2. “特别防爆”(“非常高”)防爆等级适用于以下设备:设计符合制造商制定的作参数,即使在不太可能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能提供必要的防爆等级,在爆炸性环境中保持运行,并且如果一种保护措施失效, 必要的防爆等级由第二独立的保护装置提供,或者必要的防爆等级由两种相互独立的保护装置故障提供。

该防爆等级的设备旨在用于地下矿井及其地面结构,其中存在矿井气体和(或)可燃粉尘(I 组设备)或物体和(或)其部分(II 组和 III 组设备)的危险,其中爆炸性环境由气体形式的可燃物质空气混合产生, 蒸汽、雾或灰尘、纤维、挥发性物质长期或经常存在。

3. 防爆等级“防爆”(“高”)适用于设计为按照制造商设定的作参数运行的设备,并提供必要的防爆等级,并在正常运行中正常运行,并伴有公认的可能损坏。

当环境中矿井瓦斯达到规定浓度时,该防爆等级的 I 组设备必须能够安全关闭。

这种防爆级别的设备旨在用于地下矿井及其地面结构,其中可能存在矿井气体和(或)可燃粉尘(I 组设备)或物体和(或)其部分(II 组和 III 组设备),其中出现气体形式的爆炸性环境, 可能会有蒸汽、雾、灰尘、纤维或挥发性颗粒。

4. 防爆等级“提高的防爆可靠性”(“提高”)适用于打算按照制造商制定的作参数运行并确保仅在制造商指定的正常运行模式下运行的设备。

当达到环境中矿井瓦斯的规定浓度时,该防爆等级的 I 组设备应能够安全关闭。

该防爆等级的设备旨在用于地下矿井及其地面结构(I 组设备)或物体和(或)其部分(II 组和 III 组设备),在正常作条件下,存在矿井气体和(或)可燃粉尘或可燃物质与气体形式的空气混合物产生的爆炸性环境, 蒸汽、雾或灰尘、纤维、挥发性物质是不可能的,如果存在爆炸性环境,则只会在短时间内出现。

设备防爆的种类

1、根据为防止爆炸性环境着火而提供的特殊措施,设备可能具有一种类型或几种类型的组合防爆:

1) 对于用于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运行的电气设备:

“d” - 防爆壳;

“e” - 增强的保护;

“i ”(“ia”,“ ib”,“ ic”) - 本质安全 (本质安全电路);

“m ”(“马”,“ mb”,“ mc”) - 用化合物密封;

“nA” - 无火花设备;

“nC” - 防爆外壳中的接触装置,或密封装置,或不燃元件,或密封装置;

“nR” - 气体流量受限的壳;

“nL” - 包含能量有限的电路的设备;

“nZ” - 过压下的壳;

“o” - 壳体的注油;

“p” (“px”,“ py”,“ pz”) - 在过大压力下填充或吹扫外壳;

“q” - 壳的石英填充物;

 

“s” - 一种特殊类型的防爆保护;

2) 对于用于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运行的电气设备:

“t ”(“ta”,“ tb”,“ tc”) - 外壳保护;

“i ”(“ia”,“ ib”) - 本质安全 (本质安全电路);

“m ”(“马”,“ mb”,“ mc”) - 用化合物密封;

“p” - 在过大的压力下填充或吹扫外壳;

“s” - 一种特殊类型的防爆保护;

3) 对于用于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非电气设备:

“c” - 结构安全;

“b” - 点火源的控制;

“k” - 液体浸入保护;

“d” - 防爆外壳保护;

“fr” - 由气体流量受限的外壳保护;

“p” - 高压保护;

4) 其他公认的防爆类型。

2、设备的防爆类型由各种防爆等级的设备中规定的以下特殊措施确定,以防止点燃周围的爆炸环境:

 

1) 防爆外壳“D”——一种防爆设备,其能够点燃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部件被封闭在能够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压力并防止爆炸扩散到周围爆炸环境中的外壳中;

2) 外壳保护“T” - 一种防爆保护,其中设备由外壳保护,该外壳可防止灰尘渗透,并限制表面温度;

3) “e”型的增强保护 - 一种防爆保护,其中使用额外措施来防止可能超过允许温度,以及在正常或指定(紧急)作模式下发生火花;

4) 本质安全(本质安全电路)“I” - 一种基于将放电中的电能(功率)和电气设备元件的温度限制在低于因火花或热暴露而引起点火的水平的值的防爆类型;

5) 用化合物“M”密封 - 一种防爆产品,其中设备中由于火花或加热而能够点燃爆炸性环境的部件被封闭在化合物中,以防止在运行或安装过程中点燃爆炸性环境;

6) “N”型保护 - 一种防爆保护,其中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以排除在电气设备的正常和指定(紧急)作模式下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气体环境;

7) 外壳“O”的注油 - 一种防爆类型,其中设备或设备的部件浸入保护液体中,排除了点燃可能存在液体上方或外壳外部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可能性;

8) 在超压下填充或吹扫外壳“p” - 一种防爆类型,由于在超过外部环境压力的压力下存在保护气体,因此排除了外部环境进入外壳或房间;

9)壳体“Q”的石英填充是一种防爆方式,其中能够点燃爆炸环境的部件固定在一定位置,并完全被防止点燃爆炸环境外部环境的填充物包围;

10) 特殊类型的防爆 “S” - 一种基于本段第 1-9 小节规定以外的保护措施的防爆类型,但被认为足以在评估或测试期间提供防爆;

11) 结构安全“C” - 一种防爆保护,其中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来排除加热表面、火花和设备运动部件产生的绝热压缩点燃周围爆炸环境的可能性;

12) 点火源“B”的控制 - 一种防爆类型,用于在非电气设备中安装一个装置,该装置排除了点火源的形成,并通过该装置内部内置传感器监控设备元件的参数并触发自动保护装置或警报;

13) 液体浸没保护“K”是一种防爆类型,其中潜在的点火源是安全的,或者通过完全或部分浸入保护液体中与爆炸环境分离,当危险表面不断覆盖保护液体,以便爆炸性环境(可能高于液位或设备外壳外)无法被点燃。

14) 由气体通过受限的外壳“FR”进行保护 - 一种防爆类型,其中周围爆炸环境流入外壳的流量通过外壳限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此时外壳中爆炸环境的浓度低于火焰传播的浓度下限。

 按温度等级对设备进行分类

根据最高允许表面温度,II 组设备分为以下温度等级:

1) T1 - 450 摄氏度;

2) T2 - 300 摄氏度;

3) T3 - 200 摄氏度;

4) T4 - 135 摄氏度;

5) T5 - 100 摄氏度;

 

6) T6 - 85 摄氏度。

特殊防爆安全标志的图像

特殊防爆安全标志的图像描述

特殊防爆安全标志的图像是拉丁字母“E”和“x”的两个程式化字母的组合,字母“x”的高度是字母“E”高度的 5/9,刻在灯(图 1)或对比背景(图 2)上的矩形中,高宽比为 11/8。

Ex 代表防爆 (Explosion-proof)。

特殊防爆安全标志的尺寸由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设备制造商决定。矩形高度的基本尺寸必须至少为 10 毫米。特殊防爆标志的尺寸必须保证其元件的清晰度以及它们在设备或防爆组件的一般颜色背景下肉眼的可区分性。

 

ТР ТС 012/2011 EAC认证方案及EAC证书有效期

 

 

 

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并以EAC合格证书的形式进行确认。

 

EAC认证程序根据三种典型方案进行

1c :  批量生产   在认可实验室对标准样品进行测试+生产状态分析+生产的后续检验控制。证书有效期5 年

3c :  有限批次产品 在认可实验室对该批次产品的样品进行测试    证书有效期未指定

4c : 单个产品 在认可实验室对单位设备进行测试     

 

TR CU 012/2011 EAC合格证书的认证步骤

申请人向经认可的认证机构(中心)提交防爆设备认证申请,以及一套确认其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

认证机构的专家对产品进行鉴定

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或在某些情况下在其制造/安装地点组织和测试所申报设备的样品。

分析生产状态(针对1c计划)

分析获得的认证评估结果(测试报告、生产状态等)。

 

如果评估结果是合格的 - 执行、注册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TR CU 012/2011EAC合格证书及随附文件(附件、测试报告等)。

在认证设备上贴上 "ЕАС "标志(由申请人)。

由认证机构对生产进行年度检查控制(针对1c方案)。

防爆EAC认证要求资料

1、所有的认证测试报告 (最好有CE-ATEX)

-  所有的认证 (如果有的话)。整机提供ATEX证书

-配件认证证书 (如果有的话)一定提供ATEX证书

1、  ISO9001证书—必须

2、 - Technical passports in Russian 俄文技术护照-(维修保养手册)

3、 -  Safety case-Safety analysis report in Russian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4、 - User's manual in Russian - 俄文手册说明书,

5、 图纸,(安装方案, 图纸套,使用材料)。

6、 电气图纸

7、 填写申请表格

需要样品到俄罗斯测试

需要俄罗斯对工厂进行审核和访问。(工厂审核费用企业承担:2个俄罗斯专家,在工厂审核1-2天,路上2天,机票往返+酒店+食宿+出差补贴150 USD/天.人)

认证时间:大约2-3个月;

 

 

ꅀ前一个: 无
ꄲ后一个: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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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 ─设备是一种技术装置。它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安装在机器上以发挥其功能,或者将几台机器组合成一个系统。

    2.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机器和(或)设备在开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作、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中的最低必要安全要求,以保护人的生命或健康、财产、环境保护、动物生命和健康,并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已确定和确定危害类型的机器和(或)设备,消除或减少危害的要求根据附件 N 1 和 N 2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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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不适用于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附件 1 中规定的产品,这些产品不被视为玩具,以及单独订购、展览样品制造的玩具。

    3. 关税同盟的这项技术法规规定了对玩具的要求,以保护儿童和照顾他们的人的生命和健康,并防止在玩具的用途和安全方面误导玩具购买者(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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